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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设备的垫木须申报木质包装

发布时间:2008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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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口设备的垫木须申报木质包装
    日前,检验检疫部门对某企业进口货物进行检验检疫时发现,该企业申报的包装种类、数量与实际到货的情况不符。该企业申报的包装为4件天然木托和两件铁托,实际查验则为6件木质包装,存在漏报、瞒报木质包装的行为。经调查,由于该企业报检人员对进境木质包装申报存在模糊认识,对木质包装的理解不够准确,认为货物整体包装为铁制品,仅添加了一两块垫木的包装不属于木质包装,且该垫木铺设在靠近设备内部的位置,从外部观察不易发现,因而就根据外观直接申报了非木质包装。
    按照国家质检总局 《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 (盛装酒类的橡木桶除外)、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对于未按照规定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的或者报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违法行为,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有权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在此,检验检疫部门提醒相关企业:在进境木质包装申报问题上,不可盲目根据生活经验判断是否需要申报,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如实申报,否则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信息来源:中国食品机械设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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